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界溇澧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政府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文会仲,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慈利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张家界溇澧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请求解除执行强制措施的报告,表示经县政府协调,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82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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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毕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