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9753号
原告: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御庭苑2号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0387W。
法定代表人:葛玺。
原告: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御庭苑2号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74909115。
负责人:葛玺。
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583201。
法定代表人:叶福衡。
原告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
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诉称,1.要求被告支付两原告合同欠款76750元;2.要求被告支付两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675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22日,两原告与被告达成《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7台电梯,总额152.45元,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完成上述电梯移交工作,但被告仍有76750元未给付原告。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书》第11条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因合同或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询问,两原告同意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以书面形式约定了由买方所地法院作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权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买方所在地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审判员  温旭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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