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650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御庭苑2号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038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娄山东路***鑫国际5、6-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7712921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25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遵义**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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