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5922号
原告: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御庭苑2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038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维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静石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4804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维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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