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

**与曲靖市新振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16893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靖市新振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麒麟区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5719154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御庭苑2号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038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曲靖市新振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余米加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