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16891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市政大道**;蓝海国际1号商业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56795517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御庭苑2号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0387W。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0.55元,减半收取计267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米加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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