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5369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天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石马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2871963G。
法定代表人:诸葛峰。
被告:温州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27590873H。
法定代表人:袁建明。
上列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天景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