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2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湖北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向阳街124号。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91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