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朱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温民,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5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5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湖北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8402.59元,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承担诉讼受理费18284元,执行费1106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7753.59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848402.5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付腊梅
审判员  姜 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许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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