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137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1725692022867N,住所地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
处无名山侯庄村;电话:166××******。
法定代表人:杨海林。
被执行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08307871609716,住所地汶上县城尚书路。
法定代表人:贾意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安银行8
1113××××90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9214.00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丁卫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