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1376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1725692022867N,住所地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
处无名山侯庄村;电话:166××******。
法定代表人:杨海林。
被执行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08307871609716,住所地汶上县城尚书路。
法定代表人:贾意合。
关于申请执行人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
5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608
0047××××954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
商银行1608××××95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9214.00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卫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