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4007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洋,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P5R5AX9。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郓州大道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871609716。
住所地:汶上县城尚书路。
法定代表人:**合,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