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3429号
原告:山东浩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冯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NOPMY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城尚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871609716。
法定代表人:**合,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男,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水坡涯村村委路西区07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5********。
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郓州大道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P5R5AX9。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浩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浩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浩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