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86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大道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P5R5AX9。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城尚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871609716。
法定代表人:**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F1NA2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鲁1725民初866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