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86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大道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P5R5AX9。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城尚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871609716。 法定代表人:**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F1NA2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鲁1725民初866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