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8104号
原告:郓城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220国道路西郓州大道路口南2000米。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经营者丈夫,住郓城县郓州办西门街中段166号。
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郓州大道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城尚书路。
法定代表人:**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郓城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郓城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于2022年11月4日申请撤回对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撤回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