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3468号之六
申请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P5R5AX9。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州街道郓州大道郓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院内;电话:13953******。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7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0********,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兴街。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
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08
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650200003970746账户内余额人
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
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650200003970746账
户内存款人民币46546.7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