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497号之二十八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P5R5AX9。
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诚尚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871609716.
法定代表人:**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村信用社联合社908010811094205000063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15689.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