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2264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新泰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蒙馆路郭家泉村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泰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仉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