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1802执2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电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内容确认: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电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电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房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X×××××、粤X×××××号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由于车辆未到案,无法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23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展强
审判员 黄绮君
审判员 黄 睿
书记员 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