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21执1347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电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区百嘉工业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197571025N。
法定代表人:曾志添。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现服刑)。
责令被执行人***退赔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退赔被害人清远市电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486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执行到位,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李启初
审判员 黄焕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郑伟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