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执1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二十八号端电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5974523A。

被执行人: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75号之一发展广场17E01楼第七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9626852XF。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1202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有关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相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另案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郭 锦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梓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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