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84民初2256号
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5974523A。
法定代表人:刘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思扬,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雯雯,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8712098。
法定代表人:劳立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建筑安装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建筑安装集团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建筑安装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0105元,由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小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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