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5202号之一

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二十八号端州用电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圃大道西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宇鹏。

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93元,减半收取121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47元,由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金锋华

审判员  潘霞慧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素霞

庞增博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5202号之一

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二十八号端州用电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圃大道西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宇鹏。

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93元,减半收取121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47元,由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金锋华

审判员  潘霞慧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素霞

庞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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