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3095号
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和平路二十八号端州用电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5974523A。
法定代表人:谢瑞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思扬、吕雯雯,均为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高新区建设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79998694R。
法定代表人:蒋彩峰。
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电公司”)与被告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盈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恒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鑫盈公司的管理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意见如下:1、2020年3月25日,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粤1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粤12破13号《决定书》,指定肇庆市财联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被告破产管理人。2、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鑫盈公司破产清算案,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3、原告主体不适格,鑫盈公司是与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原告签订合同。4、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为维护鑫盈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定或判决。
本院查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粤1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粤12破13号《决定书》,指定肇庆市财联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被告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内容,本案系以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粤高法发[2019]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新提起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特别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以破产企业为当事人新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破产申请系由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珊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素娴
书 记 员 冯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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