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即原肇庆市恒电电力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市经协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02民初9136号
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即原肇庆市恒电电力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和平路28号端州用电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5974523A。
法定代表人:谢瑞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雯雯、谢飞宇,分别系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经协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文明路14号祥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80179E。
法定代表人:梁文华。
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经协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雯雯、谢飞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2874.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拖欠价款的0.03%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诉求2的费用为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祥荣楼低压配电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祥荣楼低压配电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592874.96元;协议生效后七天内,被告预付工程款的30%作为工程设备、材料的订货及施工费用;设备进场施工前,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至60%;其余40%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的三天内结算完毕;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被告愿意每天按所欠价款的0.03%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可以自行拆回相应价值的设备材料。案涉工程已于2010年11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交付给被告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不肯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截止2021年12月9日,被告支付了480000元工程款,尚欠原告112874.96元工程款。原告认为,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并交付使用,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全部工程款,其不依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没有派员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17日,肇庆市恒电电力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祥荣楼低压配电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祥荣楼低压配电改造工程施工,工程费合计592874.96元,以一次性包干方式由乙方承包工程预算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订货及安装、调试,协议生效后7天内,甲方预付工程款的30%作为工程设备、材料的订货及施工费用,设备进场施工前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至60%,其余40%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的3天内结算完毕等。其中合同第十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个月后,甲方未按协议规定支付价款时,乙方可以催告甲方在1个月内付清价款,否则甲方愿意每天按所欠价款的0.03%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可以自行拆回相应价值的设备材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派员进场施工并完成工程。案涉工程已于2010年11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先后支付了工程款48万元,尚欠112874.96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无果后遂诉至本院。
又查明:2011年7月15日,肇庆市恒电电力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原、被告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的《祥荣楼低压配电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祥荣楼低压配电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的约定,案涉工程费以合计592874.96元一次性包干方式由乙方承包,但在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48万元,尚欠112874.96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2874.96元及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肇庆市经协房产开发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2874.96元及其违约金给原告肇庆市恒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前述违约金以所欠工程款112874.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所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凯文
审 判 员 郑 君
审 判 员 覃丽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 敏
书 记 员 梁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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