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5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迎凯路10-6号4号车间3楼。法定代表人廖桂宁。
被执行人广西名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91号托斯卡那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龙晓琳。
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名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桂0103执550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名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716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名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7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