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名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550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迎凯路10-6号4号车间3楼。法定代表人:廖桂宁。

被执行人广西名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91号托斯卡那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龙晓琳。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名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13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名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716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欧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