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5民初2418号
申请人: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迎凯路10-6号4号车间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5398X7。
法定代表人:阮志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嵋,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林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上林县澄泰乡塘来庄象山工业园(广西明珠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院内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MA5KBNFH1G。
法定代表人:张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林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林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价值5446380.7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林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46380.7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宁泽林
审判员 卢一凤
审判员 韦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