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7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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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迎凯路10-6号4号车间3楼。
法定代表人廖桂宁。
被执行人南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何睿。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131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1801.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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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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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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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冯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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