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8民初635号
原告:***,女,汉族,1929年11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
原告:***,女,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
原告:张艺,女,汉族,1993年4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帆,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廷颖,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积山,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植物路55号A号楼二楼20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26403K。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政,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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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晖,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1888C。
负责人:陈邦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俊,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飞,该局员工。
被告: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迎凯路10-6号4号车间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5398X7。
法定代表人:阮志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霞,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罗一秀,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艺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以下简称“南宁供电局”)、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1民辖3449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62620.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48720元、丧葬费3677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156元、医疗费200.2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9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为694900元、丧葬费为397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591元,其他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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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各项费用的合计金额变更为813217.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7日,张富宁向被告世源公司购买松下牌空调,并由世源公司负责安装在其位于南宁市的家中。2019年7月16日,张富宁因触摸到带电的空调外机,当场触电身亡。原告***系张富宁的母亲,原告***系张富宁的配偶,原告张艺系张富宁的女儿。涉案房屋属于被告一建公司的生活区,因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推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涉案房屋所在小区进行了“一户一表”用电改造,被告一建公司系本次维修改造的项目企业,被告南宁供电局系接收单位,被告建宁公司系施工单位,电线的敷设、入户线的接入由被告建宁公司承包建设。由于“一户一表”用电改造新敷设电线不规范,即从电表的空气开关出来,到达用户门口所敷设的电线是相反的,导致本来是零线的电线变成火线,有220V电压,本应是火线的电线变为零线,反而没有电压,出现了零、火线接入错误,而且接地极线仅敷设到底楼的配电箱,未敷设到各楼层,未连接入户。错误的接线方式直接导致了空调外机带电,致使张富宁触碰到空调外机触电死亡。被告一建公司作为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做好工程监理和验收,疏于管理;被告建宁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将零线、火线接反,又未规范安装地线接线;被告南宁供电局作为供电接收单位,未做好维修改造技术指导、现场勘查、改造施工验收等职责,造成房屋用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世源公司不具备安装资质,未遵守安装规程,在安装空调时,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对《产品保修单》上的安全事项疏于检查确认。综上,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各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张富宁的死亡,因而各被告均应对本次张富宁的触电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一建公司辩称,一建公司与张富宁触电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对本案触电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一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1.事发小区虽然是一建公司职工生活小区,但是由丹霞苑物业公司在管理。根据南宁供电局提供的“三供一业”合同,合同主体是南宁供电局与建宁公司,应由南宁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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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对改造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做好工程验收引发触电事故是缺乏依据的;2.被告世源公司在空调安装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现漏电,未尽到检测义务,不符合空调使用安装说明书中的要求;3.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受害人生前职业系电工,对事故房屋的电线老旧、缺乏漏电保护装置以及对空调安装位置应当存在一定专业的认知,对安装位置选择不当负有责任;4.死亡赔偿金已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重复主张。
被告南宁供电局辩称,1.建宁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中标了《2018营销业扩延伸配套施工合同》标段3(城西),并于2018年6月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公司承担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2号一建公司的生活小区户表改造工程,是“三供一业”供电设施移交改造实施工作项目的施工单位,发包方系南宁供电局。由于小区居民“一户一表”用电设施改造以及“三供一业”供电设施移交改造施工工作比较繁琐,未改造前整个小区没有“一户一表”到家,且都是老旧线路,改造线路的工作量大,任务重,只能稳步推进,既要正常供电,又要把一户一表改造到每户家门口,目前居民供用电合同在成批量的签订中;2.本案触电事故电压为220V低压居民生活用电,应按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改造供电设施及安装“一户一表”的施工单位并不是被告南宁供电局,南宁供电局既不是施工方也不是材料购买方,在本次低压触电事故中没有过错,理应不担责,责任应由承建方、施工方承担。
被告世源公司辩称,1.涉案空调于2019年5月7日安装完毕到正常使用后的2019年7月16日,足有两个多月的时间,本案事故发生纯属其他原因,与被告世源公司的空调安装无关。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总配电箱出线端零火线接反不符合电气施工规范、涉案房屋错误将零线与地线导通导致零线与火线均带电、涉案房屋电源线路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涉案房屋电源无正确的接地措施,世源公司对以上原因力的产生并不存在任何过错;2.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空调电源插座无需安装末端漏电保护装置,世源公司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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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空调质量和安装负责,无需对原告家中的空调线路进行改造,也没有对其家中线路进行检查并为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责任和义务;3.本案事故并非因空调质量和安装存在问题而发生,被告已经尽到合理的提醒和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涉案空调安装前,被告世源公司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工作人员按厂家要求及公司操作规范,首先对用户空调专用插座电源进行检测,电源一切正常且按照正常操作流程安装完毕后,将涉案空调插头插入专用插座并开机试机,在此过程中,安装工作人员黄增朋还用手摸了外机的铜头及连接管大概5秒,检查空调制冷状况正常且无漏电现象,空调外机外部亦无发现异常。在按规范工作流程正常安装完毕后,得到了张富宁家属签字确认。世源公司在销售、安装空调时已经将空调的《使用安装说明书》交付给张富宁,提醒其合理安装和使用空调。该说明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写明“空调线路及用户电源必须可靠接地”,张富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按照空调使用说明审慎安装和使用空调。此外,还在《松下空调产品保修单》中再次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并由消费者自行对安装条件、环境及安装成果进行确认;4.世源公司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的数额没有异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误工及误工天数,误工费不应支持。本案事故发生、处理均在南宁市内,无需额外产生交通费、住宿费,且处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丧葬费范围内,该交通费、住宿费不应得到支持。张富宁已将近60周岁,且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8000元为宜。因世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不应由世源公司承担。
被告建宁公司辩称,1.原告家中用于空调的插座存在零线与地线串联连接的错误,违反《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上孔与地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接地端子严禁与零线端子连接,地线、零线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之规定,导致通电时空调插座接地极带电,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建宁公司已将接地线连接至原告家门口,但因原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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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预留接地线端口因此只能将接地线留空。建宁公司“三供一业”改造工程施工范围仅到业主入户门口插线板,建宁公司无权也无义务对原告家房屋内原有线路进行改造。原告家在安装插座时只需连接火线和零线,但是却错误将空调插座内的零线引到地线接线端,且没有加装漏电保护空气开关,一旦零线短路,使用该插座的电器外壳就会带电,造成触电事故的发生;3.被告世源公司在安装空调时违反规定,没有加装漏电保护器或空气开关等保护装置,且未对空调专用插座电源进行检测,如其按规定操作,必能发现原告家中的空调插座内线路的地线和零线存在错误的物理串联,从而及时告知受害人及其家人该安全隐患。世源公司在空调安装完成后仅依靠手感而没有使用专用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4.被告建宁公司虽在敷设入户线路时错将火线和零线接反,但该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因为原告家中房子原本预埋的入户线就只有火、零两线,户内并没有地线引出,所以无法与建宁公司新敷设的地线进行连接,涉案楼栋的火线和零线都接反,而发生事故的仅有原告一家,可见火线和零线的接线方式进行互换也不影响使用。综上,事故原因主要是因为原告家的单相三孔插座左侧零线插孔与上侧地线插孔在插座内部串联连接、电源线路无漏电保护器或空气开关等保护装置,是导致空调外壳带电的主要原因;被告世源公司作为专业安装人员,在安装空调时未按操作规范进行空调安装,没有认真检查电源是否有正确的接地措施、是否有带漏电保护功能的自动断路器,安装完成后仅依靠手感而没有使用专业设备进行安全监测,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建宁公司虽误将火线与零线接反,但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建宁公司对本案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即使有也应该是过错责任最小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7日,张富宁向世源公司购买松下牌空调一台,并由世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将空调安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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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宁位于南宁市的家中。空调由室内机和室外机组成,室内机外壳为塑料外壳,安装于房间进门左侧墙上,室外机外壳为金属外壳,安装于房间窗户外的外墙上。2019年7月16日,张富宁因触摸到空调外机而触电死亡。
南宁市属于被告一建公司的职工家属生活小区。根据南府办[2017]62号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17年南宁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改造,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4月、6月,南宁供电局作为发包方(甲方)、建宁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分别签订《2018年营销业扩延伸配套施工合同(标段3城西)》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宁公司负责城西分局供电电压380/220V的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实施工作,其中包括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2号一建公司生活小区的“三供一业”户表改造工程项目。改造后,该小区内住户电表被全部移至一楼楼梯间,安装一户一表,建宁公司将新电线敷设至住户处,供电线路设施移交给供电部门管理。2018年8月26日,该小区户表“三供一业”改造工程竣工,并经项目实施部门南宁供电局城西供电分局、项目管理单位南宁供电局、移交单位南宁丹霞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2号一建公司生活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三级自检验收合格。《工程竣工正式验收签证报告单》载明该小区户表“三供一业”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业主)系南宁供电局、设计单位系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运行单位系南宁供电局城西供电分局、施工单位系建宁公司。
经原告张艺申请,并预交鉴定费42000元,本院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涉案事故现场的用电线路和用电安全进行鉴定。2020年10月27日,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J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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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748《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2号3栋1单元一层楼梯间配电箱1的接地电阻符合JGJ16-2008《民用建筑物电气设计规范》12.4.3第1条第2款的要求;2.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2号3栋1单元一层楼梯间配电箱2中断路器3出线端接线不符合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5.2.2条的要求;3.南宁市给空调供电的插座接线不符合GB50303-2002第22.1.2条中“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的要求;4.南宁市给空调插座供电的线路中,零线与接地线导通,在入户的零线实际接入了火线,通电时会导致空调插座接地极带电,存在安全隐患。”经被告建宁公司申请,并预交鉴定费22000元,本院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涉案事故现场的空调本体及是否有可靠接地外壳、是否有漏电保护装置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月21日,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J21-T00001《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南宁市的空调具有可靠接地外壳,接地电阻分别为0.0033Ω和0.0058Ω,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4706.32-201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条款27.1和27.5的要求;2.南宁市的空调电源线路无漏电保护器或空气开关等保护装置,不符合GB1779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条款5.9.4的要求。”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建宁公司申请作出上述两份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出庭,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人马长春、蓝瑜出庭接受了原、被告双方的质询。此外,被告建宁公司申请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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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人陈光会出庭陈述,火线和零线接反在正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触电,但如果存在别的条件,则存在安全隐患。老旧小区因没有接地线,不时有事故发生,因此为避免漏电、触电,建议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另查明,受害人张富宁于1961年6月10日出生,生前系被告一建公司职工。原告***、***、张艺分别系张富宁的母亲、配偶及女儿。原告***共育有张富宁、张静、张红、张海英、张慧明五个子女。张富宁的父亲已过世。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原告均为张富宁的近亲属,均为符合条件的赔偿权利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属于低压触电死亡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多方原因造成,从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鉴定结论来看,涉案空调室外机易接触部件为金属,该金属部件与室内机金属部件、插头接地极导通,且接地端子均用螺丝固定。张富宁家所在楼栋配电箱中断路器出线端接线及给空调供电的插座接线零线火线接反、给空调插座供电的线路零线与接地线导通导致空调插座接地极带电进而导致空调外机带电、空调电源线路无漏电保护器或空气开关等保护装置,均是导致张富宁触电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建宁公司作为张富宁家所在小区“三供一业”户表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安装楼栋电表箱及敷设入户线路的过程中,错误地将火线、零线接反。虽然建宁公司辩称火线、零线接反并不必然导致触电事故,但正因为建宁公司将配电箱出线端接线火线、零线接反,从而导致给空调供电的插座在火线、零线接反的情况下,带电的“零线”(实为火线)与接地线导通,进而使空调插座接地极带电以及空调外机带电,从而引发触电事故。故建宁公司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责任。南宁供电局作为张富宁家所在小区“三供一业”户表改造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发包方及管理单位,负有监督、验收的义务,但南宁供电局却未能及时发现建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涉案空调是张富宁向世源公司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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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并由该公司负责安装的,世源公司在安装时有义务对专供空调使用的插座电源线路使用专业设备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用户在后续使用时的安全性,但世源公司在安装时疏忽大意并未发现插座内左侧零线插孔与上侧地线插孔存在错误连接这一安全隐患。此外,世源公司出售的涉案空调所配备的插头为不带漏电保护插头,空调电源线路无漏电保护器或空气开关等保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世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鉴定报告载明,张富宁家中的入户门旁、两个房间、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均未发现安装有漏电断路器或者空气开关。张富宁家系老旧小区未接地线,若未安装漏电断路器或者空气开关等保护装置,容易发生漏电、触电事故。张富宁未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上述原因力及过错情形分析,本院酌定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世源公司、建宁公司各承担35%,南宁供电局承担20%,张富宁本人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根据“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要求,一建公司已经将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2号小区的供电设施移交给南宁供电局管理,亦并非《2018年营销业扩延伸配套施工合同(标段3城西)》及《补充协议》签订的主体,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本院作如下确认:1.死亡赔偿金34745元/年×20年=694900元;2.丧葬费6626元×6个月=39756元;3.***共育有5个子女,事故发生时其已满80周岁,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591元/年×5年÷5=21591元;4.医疗费200.2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5.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原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原告等近亲属为处理丧葬事宜确实产生必要的误工费、交通费,本院酌情按51891元/年标准计算3人3天的误工费为51891元/年÷365天×3天×3人=1279.5元,交通费按30元/天标准酌情支持30元/天×3天×3人=270元,受害人系在本地死亡,近亲属无需赴外地处理丧葬事宜,故住宿费不予支持;以上五项合计757996.7元,分别由世源公司、建宁公司、南宁供电局按35%、35%、20%的责任比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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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265298.85元、265298.85元、151599.34元;6.本案事故造成张富宁死亡,各原告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考虑到张富宁自身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由世源公司、建宁公司、南宁供电局各负担17500元、17500元、10000元。两次鉴定费合计64000元,分别由世源公司、建宁公司、南宁供电局按35%、35%、20%的责任比例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张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各265298.85元、265298.85元、151599.34元;
二、被告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张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7500元、17500元、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932元、鉴定费64000元,合计75932元,由原告***、***、张艺负担7593.2元,被告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76.2元、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576.2元、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负担151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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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明慧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苏文华
书记员韦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