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
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南宁仲裁委员南仲裁字【2016】第339号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52000元及预期付款利息,并支付仲裁费用70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