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444号
申请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87247412M。
法定代表人:于清军。
被申请人:潍坊潍森纤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新沙路8019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0918442W。
法定代表人:李瑞丰。
申请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潍森纤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15980.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潍森纤维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5980.5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宏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宏奎
书 记 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