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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州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2民初852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都西侧沿街房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南100米。 被告:潍坊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头村。 原告***与被告青州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海公司)、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潍坊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庭前申请撤回对**公司、青城公司的起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越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越海公司偿付劳务费1754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青城公司开发建设的诸城市河西街61号青城龙都新苑新二期小高层商品房项目工程中,从事劳务工作。与被告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结算,尚欠原告劳务费17540元,并出具考勤表一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越海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诸城市河西街61号青城龙都新苑新二期小高层商品房系青城公司开发。2021年3月24日,青城公司作为发包方,**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2021年5月13日,**公司作为总包方,越海公司作为分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越海公司。 案外人***系越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10日,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授权***全权处理***劳务工资结算事宜,对***的签字予以认可。2021年9月17日,***与**、***等八人进行结算,并形成考勤表一份。该考勤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等八人各自的工数、电话号码、打混凝土垫层方数、零活支模板天数及人数等。考勤表的右下方结算:“一、49个工乘260元=12740.00元二、垫层4800元总计壹万柒仟**肆拾元(¥17540.00元)***2021.9.17”。考勤表原件现由***持有。 ***曾就案涉劳务费于2022年4月19日诉至本院,被告为***、**公司、青城公司,案号为(2022)鲁0782民初2440号。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后因***不服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鲁07民终8828号,二审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越海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越海公司授权***与***、**等八人进行结算,并形成考勤表,确认欠款17540元,能够证明***、**等八人提供劳务后,越海公司拖欠劳务费的事实。***要求越海公司支付劳务费17540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公司、青城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加重越海公司应负的责任,或损害越海公司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开庭审理时,越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州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劳务费17540元及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青州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