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529号
申请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8724741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恒联美林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临港产业园北区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176339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恒联美林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57944.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恒联美林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7944.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