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195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男,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33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晓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 戈
书 记 员 项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