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2879号
申请执行人铜山区招君塔机服务部,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诉讼代表人:孟昭军,该服务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07273676。
法定代表人:王尊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铜山区招君塔机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
2、2021年5月21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人行及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付通、支付宝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证券信息,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
3、本院立案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
4、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5、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年限久,申请人同意不予查封。
6、2021年8月,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向其工作人员送达传票及做法律释明,责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但其未到庭。
7、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疫情原因,暂未实施。
8、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8月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以上所有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执行标的45658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12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义
审 判 员 邓 拓
审 判 员 祁凤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紫瑞
书 记 员 焦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