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386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朝阳贵邦。
法定代表人:王尊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玲,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召峰,男,1970年4月1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泉新路东。
管理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管理人负责人:郑学彬,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晔,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玉洁
书 记 员  徐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