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4809号之二
原告:南京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花旗村车站组。
法定代表人:王以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泊文,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朝阳贵邦6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尊栋。
原告南京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7.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2037.5元,由原告南京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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