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47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对上海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4753938.3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等额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保单号为:11012763901470584824),责任限额为475393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对上海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4753938.3元,如有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价值的财产,查封总额共计4753938.3元。
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