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5民初3217号
原告:中材常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热市镇温泉村红旗组。
法定代表人:贾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刚,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中路101号01幢。
法定代表人:陈天蛋。
原告中材常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中材常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材常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永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力源
书 记 员 郭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