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天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叶兵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8920号
原告:***,男,1992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江苏天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岗街道桦墅周冲南京石膏矿车队。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六合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天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