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354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创元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6354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302631。
法定代表人:王怀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婷婷,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创元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红旗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6222378Q。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洁,江苏合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米膜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创元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凯米膜公司、创元公司均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各自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凯米膜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创元公司的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创元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凯米膜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5.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175.5元,由凯米膜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创元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芳
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