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6354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302631。
法定代表人:王怀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婷婷,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创元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红旗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6222378Q。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洁,江苏合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米膜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创元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凯米膜公司、创元公司均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各自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凯米膜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创元公司的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创元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凯米膜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5.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175.5元,由凯米膜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创元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芳
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