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旭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302631,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怀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娣,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南京旭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532774253,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5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送达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月香路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米膜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旭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4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主文如下:一、凯米膜公司与旭环公司签订的《空压机及储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M19059-CG-007-012)于2020年7月20日解除;二、旭环公司欠凯米膜公司货款602000元、违约金228000元、间接损失40000元,以上合计870000元,此款旭环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602000元;于同年10月31日前给付268000元;如旭环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则凯米膜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对本协议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4852元,减半收取计7426元,由凯米膜公司与旭环公司各承担一半(此款凯米膜公司已预缴,旭环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3713元)。凯米膜公司以旭环公司、***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10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旭环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前给付凯米膜公司602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给付凯米膜公司268000元;二、凯米膜公司同意解除对旭环公司名下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冻结;三、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一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工作记录、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一致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3执2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周 峰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海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