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850814665,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慈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方萍,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Y0QT7H,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胜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给付保证金,案外人倪伟(居民身份证号码)、杨庭胜(居民身份证号码)自愿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7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朱卫群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宗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