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281民初7306号
原告: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850814665,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竹山路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慈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Y0QT7H,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高兴东路北侧S351东侧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胜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寅森,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兴化市XX北区。
原告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永公司)与被告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通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慈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寅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2日,我公司参加被告组织的江苏省供销产品追溯及监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供销产品企业实时追溯示范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后我公司未能中标,但被告没有退还保证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供销通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参加被告组织的江苏省供销产品追溯及监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供销产品企业实时追溯示范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18年1月29日公示中标结果,原告未能中标。后被告没有退还原告保证金。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亦无异议,依法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供销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
审 判 长  陆传美
人民陪审员  孙爱民
人民陪审员  孙彭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