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达(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1894号之一 原告:***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201号院2号楼8层1**9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开发区竹山路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之后,原告***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需要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