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1894号之一
原告:***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201号院2号楼8层1**9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开发区竹山路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之后,原告***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需要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