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喆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94南京喆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喆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宏光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静,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长顺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唐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南京喆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中,被上诉人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4487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177元,由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4487元,由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小   安
审 判 员  冯   月   青
审 判 员  李   晓   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栋财书记员李寅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