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胡茂军与被告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3280号
原告:胡茂军,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93508706X,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1122室。
法定代表人:盖秋燕,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荣,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军诉被告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茂军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茂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茂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胡茂军负担。
审判员  郭莉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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