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8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凯投产业园B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0KRG9L(1-1)
法定代表人:张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1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93508706X
法定代表人:耿国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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