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1680号

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阜阳宝龙城市广场**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769032714A。

法定代表人:王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路,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路****010459350870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张双勤,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盖秋燕,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耿国华,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双勤、盖秋燕、耿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双勤、盖秋燕、耿国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双勤、盖秋燕、耿国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梅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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